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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》出台前后
四川,素有“天府之国”的美誉,山青、水绿。但过去,由于对森林的过量采伐,
森林覆盖率急剧下降,水土流失严重,草场沙化加剧,生态失衡,不仅自然灾害频繁,
而且直接危及长江中下游经济建设和三峡工程。近年来,社会各界要求保护森林资源和
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环境的呼声一直很高,省人大代表们几乎年年都提出议案。1998年
长江全流域性特大洪灾发生后,全省各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更是纷纷上书,强烈要求
有关企业立即停止天然林采伐!
1998年9月,由省人大牵头的立法小组成立了。开门立法,让人民群众参与,形成
了《条例》的初稿。要使天然林保护落在实处,必须首先加强政府职责。《条例》规定
天然林保护工作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,并建立派驻天然林资源监察特派员制度。《条
例》还明确规定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规划,确定保护
范围和保护目标。”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经营单位必须根据规划总体设计,并编制实施
方案。
保护天然林决策符合民心,然而禁伐后,一些新情况、新问题被提了出来。雅安地
区提出,当地支柱产业石材的销售发展,每年都需剥离部分天然林资源;煤炭销售需要
坑木,禁伐后怎么办?甘孜、阿坝、凉山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高寒山区,炊餐取暖都
需要木材,怎样做到在禁伐的同时,也保护他们的利益?权衡再三,《条例》即制定了
细致的天然林保护措施,又明确界定了禁伐范围,照顾了各方利益。在“保护”一章
中,《条例》要求“大力发展薪炭林,鼓励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以
电、煤等其他能源代替烧柴,改土灶节柴;不具备条件的,可根据国家下达的采伐限
额,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,在确定的区域内采伐烧柴。”
部分以木材作为财政收入的“木头财政”县则提出,禁伐后,财政收入从哪里来?
但事实证明,以木材销售经营为主的产业结构,不仅不合理,而且路子将越走越窄。禁
伐恰恰给调整经济结构带来了新的机遇。在“管理监督”一章中,《条例》要求“各级
林业主管部门、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,应根据天然林保护规划和总体设计组织
营造生态公益林,有计划地更新改造低效林。”“森林经营单位、集体经济组织和个
人,可按天然林保护规划因地制宜地开展种植、养殖、森林旅游等多种经营活动。”这
样,把保护天然林资源和调整结构、增加收入结合起来。此外,在法律责任方面,《条
例》罚款额度按《森林法》上限进行,处罚更加严格。
千锤百炼立一法。在经过酝酿、起草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及有关部门意见,数易其
稿之后,1999年1月29日,《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》在省九届人大七次会议上通过,这
是一部具有鲜明地方特色、操作性强的地方法规,也是在全国率先通过的第一部关于保
护天然林的地方法规。条例颁布之后,1999年8月,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又来到甘
孜、阿坝、凉山等三州和乐山、雅安等地的林区,大家欣喜地看到了这里的变化:随着
“禁伐令”的下达,这里全面停止了天然林采伐,工具封存入库,对林区封山封路,设
立禁伐、护林标牌;伐木工人已转向造林营林或其他服务行业。1999年7月1日,各地停
止了木材运输,关闭了木材市场。继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之后,全省1999年10月起
“300万亩退耕还林试点工程”在全省先后启动,各地积极贯彻《条例》,加快了绿化进
度。
四川的山川将更加秀美。